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
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
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
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5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
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