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有的规章及解释的规定,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委托人或机构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由人民法院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鉴定。受托机构享有规定的鉴定管辖权。
2、受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符合现有的规章及解释规定,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办手续及执业资格。
3、检材或客体、客观、真实,并取得的手段合法。
4、出据鉴定结论的机构和鉴定人的印鉴齐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鉴定机关做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