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规范赣企境外投资实现项目备案管理
江西省印发的《江西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日前正式施行。据悉,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据了解,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负面清单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备案申请。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分别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江西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向省发改委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记者了解到,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发改委将予以受理。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不属于省发改委管理权限的,省发改委将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
省发改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省发改委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另外,省发改委将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省内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记者尹玲玲)